“3·15”权益日虽然是个好日子,但它能保证消费者天天都是“3·15”吗?显然很难做到。笔者建议应该从消费者自身做起。
如今不少消费者认为买卖商品是一种自由交易,讲求的是诚信和公平,你卖我买,与法律没有多大联系。其实这是不对的。商品买卖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这种关系无论通过口头还是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只要商品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支付给商家货款,这种既定关系就在无形中产生,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消费者学点法律,多多了解些诸如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和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常识,在我们遇上维权难题的时候,最起码能够让我们少走冤枉路,少受冤枉气。
当前,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举报到消费者协会,一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消协作为政府部门在一定管理职权范围内提供的维权通道,一直以来是消费者投诉的首选。法院,虽然维权程序繁琐一些,但作为最具有威慑力量的维权武器,也受到不少消费者青睐。如果消费者不再把打官司看作是“见不得人”的事,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无疑是消费者的一种进步。而相关执法部门也应改进和完善维权手段,制定一些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直接、更便捷的解决规章制度,这也是消费者共同期待的。
同时,消费者还要养成一种善于保留凭据的良好习惯,如果买完东西后就把购物小票、发票等扔了,一旦发现问题,口说无凭。因此,保留好购物凭据,对如何依法维权就显得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