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玉田县一商家销售过期面包获利11.7元,被工商部门查获,遭罚2000元。
唐山市玉田县工商执法人员在玉田县林南仓镇某村一商店内查获一包过期面包,然后进一步检查了该商店的进销货票据及进货台账。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近两个月来该商店一直在销售同批次面包。据店主王某交待,面包是唐山市丰润区某面包厂生产的,他于今年3月下旬以每包0.7元的进价购进了40包(1箱),用款28元。至被查获时止,王某已经以每包1元的售价将该批面包售出了39包,获利11.7元。
依据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该批面包至4月初就已超过保质期,但直到5月份被查获时,当事人还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过期面包,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