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月饼征税
法理上没错
“月饼税”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无论是单位派发的月饼,还是元宵节发的元宵、端午节发的粽子、夏天发的茶叶,包括劳保用品或鸡蛋、带鱼等,都属于“实物”形式的个人收入,按照我国税法相关要求,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普通消费者对税法原则不清楚,导致很多人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其实,税务部门只是依法征收,而且已经征收多年了,刘桓说,“月饼征税法理上并没有错”。
财务:发月饼企业
也要缴税
“如果这样,还不如直接发现金,还能去挑选自己喜欢的口味儿,何必统一派发月饼呢?”一家单位职工小张郁闷地表示。
“发放月饼,单位领导主要考虑是有个过节的氛围。”一家公司财务人员表示,其实,一般内资企业单位购入月饼,单位不仅要缴25%的企业所得税,而且费时费力,职工个人还要负担个税。“如果将买月饼的钱作为过节费下发员工,员工的个税虽然不能省,但单位省了一笔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避免月饼大搬家,造成浪费。”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桦表示,税法规定发放实物也要征税,这是为了避免一些单位以多次发放实物的形式,来逃避税收。专家建议,单位大可以征集民意后,以发放过节费等形式代替发放月饼等实物,避免硬性派发伤了民意。
此外,由于今年9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将提高至3500元,事实上一些单位的员工工资在去除掉“三险一金”后并不能达到3500元以上。如果所发放月饼价格不高,且与职工现金等收入相加后没有达到3500元的话,并不需缴税。
算税:月收入不同
税额也不同
今年的中秋节是公历9月12日,多数单位将在中秋节前夕向职工发放月饼。以9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法来计算,一盒月饼带来的税收有多少,还要视个人收入来定。
由于一些媒体和市民不熟悉个税的计算公式,在计算中没有减去“速算扣除数”,导致网络上流传应纳税所得额为4400元,加上300元月饼钱,个税为此提高500元,相当于“为300元月饼买了500元的单”的错误说法。
参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个税的计算相对简单,即以个人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减去3500元的个税免征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属于7级税率中的哪一档,就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
参照以上公式,假设王先生实际到手的月收入金额为5000元,减去3500元免征额后为1500元,即“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元,适用第一级税率3%,即1500元乘以3%减去速算扣除数0,王先生当月应缴个税为45元。而本月单位又发放了价值300元的月饼,王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上升为1800元,就适用第二级税率10%和105的速算扣除数。计算可以得出,王先生领了月饼后,1800元乘以10%减105等于75元。也就是说,王先生为这盒月饼多缴了30元个税。
由于一盒月饼对收入处在7级税率临界点的职工影响较大,再举一个位于此区间收入的例子。假设刘女士月薪收入为8000元,减去3500元免征额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恰好处于第二级10%的税率,4500乘以10%减去105,可以算出刘女士应缴个税345元。而如果单位发放了300元的月饼,恰好使刘女士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达到了第三级20%的税率。计算可以得出:(4500+300)×20%-555=405元。也就是说,刘女士为这盒月饼多负担了60元个税。
伪命题背后的真民意
熟悉税法的人都知道,工薪族为现金和实物所要缴纳的只有个人所得税这一种税,“月饼税”实际上不存在。如果“月饼税”存在,那么单位给职工发点什么都可以命名一个新税种,比如“元宵税”、“鸡蛋税”、“夜餐税”、“劳保税”、“带鱼税”……这听起来就像是“苛捐杂税”,而税务部门也将一次又一次因为这样的伪命题而备受诟病。
但是,“伪命题”后面却藏着真民意。
除去月饼外,单位所发的大部分福利其实都是需要缴税的,消费者对月饼也需征税的普遍反感,背后是对减轻个人税负,确保员工福利的渴求。
退一万步说,中秋节期间赠送月饼,已经成了一项节日传统。但有调查表明,大部分月饼转送来转送去,成了不少职工的“人情负担”,很多人节日期间真正吃不了一块半块的月饼。从这个意义上讲,谁也不愿为单位派发的月饼买个人税收的“税单”。因此,人们才会对发月饼也收税的事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其实,单位在发放月饼这件事上,可以更“人性化”一些,以过节费代替,愿意多吃月饼的自己去买,不愿意吃的可以买些水果代替,岂不一举两得?
纳税者的错愕从何而来
评判一项政策要回归到制度出发点和目的上来
“房产证加名要收税、单位发月饼也要收税。”任何一名纳税者,突然听到这样两条新闻,难免会有“一个名字上万元?”的错愕和“分到的月饼被咬了一口”的愤慨。但细究起来,“月饼税”并非新规,“加名税”也并非无法可依,那么,公众为何会有种种质疑,又有哪些问题必须厘清?
这样收税究竟是否合法?这是最直接的疑问。
查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现,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见所谓的“月饼税”并非新税种,而是已藏在规定中。但令人质疑的是,已经缴过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月饼,为何还要重复征税?同时令人混乱的是,缴税范围如何确定?企业或单位发放的其他实物或补贴,到底哪些属于福利、哪些需要计税?法规语焉不详,由谁确定范围?如何保证公众利益?
同样,婚前房产婚后要加另一方的名字,必须按产权比例缴纳一定契税———部分地区不声不响地开始征收“加名税”,也引发种种争议。单从法理上来看,征税有法可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但是,尽管房产证加名意味着产权的转移,这种行为却并无盈利也并非交易,凭空多缴纳一笔为数不少的费用,不免有重复纳税之嫌。加上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并无此类做法,更令人产生“雁过拔毛”的感受,也难免落上“即便合法,也不合情理”的名声。
另一疑问则是,各地规定缘何做法不一、税率高低不同?
事实上,无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科学,评判一项政策规定,最终仍要回归到制度的出发点和目的上来。
税收不应主盯工薪阶层口袋
网民热议“月饼税”,提议征税时应为某些财富转移“网开一面”
近日,媒体报道称,据北京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在缴税范围内,需将月饼的市场价值加入到员工的工资内,然后按照工资标准的个税进行扣除。除月饼外,单位所发的大部分福利都需缴税,如果有公司违规没有缴税,若有人举报,会进行相应处罚。
不少网民指出,国家在征税时其实应为某些财富转移“网开一面”,诸如月饼之类主要在于提供人们享受亲情交融、丰富人际交往的物品,就应该留出空间。也有网民认为,公司给员工发放月饼等福利,已经包含消费税、增值税等税费,再把它算入工资扣税,不免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月饼税”让月
饼变了味
有网民指出,月饼这类福利物品,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单位对员工的关怀,当税收出现于此时,让这种关怀变了味道。也有网民认为,很多月饼在包装上“华而不实”,“高价位”基点缴税让人情何以堪。署名“毕舸”的博客指出,就像前两天有关婚前房屋产权加名征税一样,月饼税依然让民众产生明显的不满情绪。单位发放月饼等普通消费品,不应像住房等高额福利一样,一律征个税,而应该在一定数额之内,均可免税。
署名“月儿弯弯”的微博指出,当蕴含丰富文化魅力与厚重历史沉淀,象征丰收团圆、亲情美满的中秋月饼沦为征税的道具时,寄寓的传统文化元素也会渐渐淡薄,当作为“团圆节”的中秋佳节充满了为“福利月饼”避税而苦苦挣扎的消费者时,不知还有多少价值寄托。
但也有网民指出,法律和传统如果发生碰撞要遵从法律。网民“梅阳”指出,从市场经济来讲,个人收入应该完全的货币化,从目前来看,因为我们分配的渠道很多,并不完全货币化,如果以对月饼征税,逐渐把一切纳入个人收入货币化,就能逐渐规范个人收入。
税收不应主盯
工薪阶层口袋
有网民指出,“房产加名税”、“月饼税”等税收的出现,其实反映出税收见缝插针的趋势,而且这种征税的对象是普通民众。网民“夏天”指出,如果生活用品税负过重,必然会挤压普通民众的日常消费。如此一来,中国传统文化的礼节基础将岌岌可危,民众应享的节日福利受损,月饼销售市场可能萎缩,相关就业岗位也被削减,这么多负面效应,税务部门不可不正视。
署名“周俊生”的博客指出,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我国个税征收出现了大的偏差,个税流失比较严重,比如资本利得税长期处于“暂不征收”状态,灰色收入更是由于技术上的困难长期无法从税收上建立管理机制。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导致工薪阶层成了个税的主力,而一部分收入渠道广泛的富人却心安理得地处于个税征收的边缘。因此,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更重要的是堵住这方面的漏洞,而不是盯住普通百姓口袋中的“蝇头小利”。
网民“汤燕雯”指出,关税及商品税的税率过高和重复征税的现象,直接导致了国内物价的虚高,必须要减少税负。以买一盒月饼为例,生产销售企业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购买者要缴纳消费税,这些税负成本最终都转嫁到消费价格上,民众成为最后的埋单者。让民众在为月饼的高昂消费税埋单后再缴纳个税,有双重征税之嫌,让人顿生税负不公的感觉中国投资咨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