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秋节临近,不少单位开始给职工发月饼。对此,税务部门说,这不属于免税范畴,要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许多人都想不通,寻常的福利咋还得上税?
税务部门给出的解释白纸黑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换句话说,月饼也是一种“实物利益”,接受月饼理所当然要交税。但是,人们也有质疑的理由。单位向正规商家购买月饼,商家都会开具正式发票,发票表明购买的月饼已然“完税”,再向职工收取“月饼税”难道不涉嫌重复征税?
税务部门又说:如果把买月饼的钱直接发给职工,这笔钱还是会记入到工资的总额当中,作为个税征收的基数。也就是说,无论是发钱,还是发月饼,在征税层面,是“背着抱着一样沉”。
不得不说,这是税务部门在回避重复征税的质疑。劳动者既然已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还要承担17%的商品增值税以及商家的营业税?今年年初,有政协委员就曾质疑“馒头税”。同理,月饼包含的增值税与营业税,也被生产者转嫁给消费者,税务部门怎么就不提“退税”呢?“馒头税”也好,“月饼税”也罢,都不是正确的叫法。但人们对此的高度关注反映出,税负的沉重不仅在推高物价,同时也在增加百姓的心理与生活压力。
税收不能不食人间烟火,税收应当符合人们的生活习惯。单位把月饼发给职工,也可以理解为赠与行为。有人说,赠与也要交税。问题是,赠与达到多少额度才要交税?现实生活中,朋友送来一兜水果,谁会跑到税务局去交税?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亲朋好友之间互表心意多如牛毛,税务局的大门有没有因为“主动纳税”被挤爆?收税没有问题,但收税也要收得合情合理。如果收税变为“苍蝇腿再小也是肉”的见油水就要榨,倘若税收沦为以貌似堂皇的借口处处与民争利,这种税收不可能得到百姓的认可。
更重要的是,正所谓“无权利不纳税”。面对繁多的税种与课税名目,公众难免要问:各种纳税与公民福利的关联程度有多强?事实上,与其说是一些国人不愿意纳税,倒不如说是,人们的纳税受益感与税收增长的幅度很不成正比。与之相对应的是,三公消费的巨大而不透明,一些权力机关的裙带关系庞杂且人浮于事,使老百姓觉得有些税交得“冤”,一些税收反而成了公款养懒人、公款不花白不花的保障。
改革税收体制,不能只是听取拿着财政工资的专家的意见,更应遵循供养公职人员的百姓的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