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秋节将至,不少单位会给员工发月饼或者是月饼券。可是近来有媒体报道称,发月饼也要交税,“月饼税”一词迅速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那么,“月饼税”是怎么回事呢?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根据相关解释,在9月份发放的8月份工资,是否仍按照税法修改前的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呢?“新标准”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税负增了还是减了?
有人提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在房市“限购令”下,在南宁工作的外地人因不能提供个税证明而错失买房资格。个税缴纳证明还有什么作用?怎样解决不能提供个税证明的麻烦?就这些热点问题,记者昨日向广西地税部门相关人士进行了咨询。
关键词“月饼税”
●月饼到底要不要缴个税?
广西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刘贵平介绍说,目前所说的“月饼税”的提法是非常不准确的,是一种夸大的说法。《个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所得。因此,现在热议的单位发放的月饼,也属于应税的所得范围。
“应该说从1994年执行《个税法》以来,就一直是这么规定和执行。”刘贵平说,实物在发放时,以实物上标注的价格进行计算;如果没有价格,就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是说一发放月饼都要交,而是把它并到工资、薪金里进行计算,超过3500元(新标准)后,才需要缴税。”
●“月饼税”是否与消费税构成双重税负?
有人说,在购买月饼时已经缴纳了消费税,现在发到员工手里,却又算入个人所得而征收“月饼税”,这是不是让月饼承担双重税负呢?“这个应该不会。因为消费税是个独立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取得收入的税种。买月饼时,是单位在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是并到商品价格中了。”刘贵平解释说,这两个税种是在商品流通的不同环节征收的,纳税主体也不一样。而重复征税一般是指针对同一项目或同一主体进行的征收。所以说,“月饼税”与消费税的存在都没有形成“双重征税”。
●为什么大家不认识“月饼税”?
《个税法》自1994以来就一直对“实物”实行征税,为什么大家最近才发现这一问题呢?所得税处处长刘贵平认为,一是新修订的《个税法》新标准即将实行,这一问题与“新标准”有一定的联系性;二是单位和个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和程度不同,对“月饼税”这一情况有误解,因此税务部门有必要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有人认为单位发些福利性的实物,是逢年过节表达对职工关爱的做法,不该再缴税。对此,刘贵平认为,这一想法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从法理上说,把“月饼”纳入个人所得进行计税的做法却是为了公平税负,让税收政策发挥调整收入的作用,“如果大家了解这一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后,就不会对‘月饼税’产生误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