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现榨饮料至食用间隔不得超过两小时?舆论的第一反应是质疑这样的标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制定一项不具操作性的标准又有什么意义。那么,可操作性到底如何理解?
一是从监管的角度,一是从落实的角度。人们往往只从前一个角度判断“可操作性”,而忽视了,在国家法律法规面前,公民还应有遵纪守法的自觉,而这种“自觉”正可视为“可操作性”之一种。
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不得声称为现榨饮料;现榨饮料加工后至食用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现榨饮料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进行手部消毒……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对现榨饮料制定统一市场标准。
现榨饮料至食用间隔不得超过两小时?舆论的第一反应是质疑这样的标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制定一项不具操作性的标准又有什么意义。这样的质疑不能说错,商家确有诸多手段逃避监管,而且不需要付出多少作弊成本。但人们不妨反面想一想,如果法律、政策或某项标准的制定皆以“可操作性”为前提,那么我们现行的很多法律都须推倒重来——聊举一例为证,在路况良好、交通顺畅,而且已知没有警察也没有测速仪的情形下,驾驶者完全可以超速,而且不用负担违法的风险,那么能不能说交法禁止超速的规定错了?
某些时候,法律的意义不只是为了执行,还在于给人提供一种行为规范。有些法律、政策因不具“可操作性”,而被人质疑为“摆设”,但“摆设”不也是一种意义吗?而所谓“可操作性”,又可做两层解析,一是从监管的角度,一是从落实的角度。人们往往只从前一个角度判断“可操作性”,而忽视了,在国家法律法规面前,公民还应有遵纪守法的自觉,而这种“自觉”正可视为“可操作性”之一种。当然,更多时候,我们看不到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反而以破坏法律为能事,但显然,这不是法律的错,而只能说是法律的无奈。
回头再看“现榨饮料至食用间隔不得超过两小时”这一标准,它首先向大众传达了一种知识或者提醒:超过两小时可能就是不卫生的;其次是向经营者颁布了一项行为规范。这样的标准是否科学可以讨论,但只就“制定标准”本身而言,无疑应给予肯定。人们如果扪心自问“是否会拿一罐过期的饮料给客人喝”并得出否定的答案,那么就应承认,即使可以很容易逃避监管,也一定不乏经营者自觉遵守新的标准。而人们对“现榨饮料新规”的质疑,与其说是质疑它的“可操作性”,不如说是对中国经营者尤其是食品业经营者整体道德状况没有信心。
中国食品安全与中国人整体道德素质之关系,近年来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论及。中国食品安全屡出状况,症结大抵有三,一是法律制度不健全、标准不严格;二是政府管理水平低、监管有漏洞;三是经营者普遍缺少道德自觉。而若问经营者何以普遍缺少道德自觉?则又需要放在“中国人整体道德觉性”这个大背景下考量,甚至需要拷问政府的信用、官员的品质,因为政府信用与官员品质具有引导社会风尚的作用。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有《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一书,其内容在此不一一细述,总之是他对“中国人的道德前景”还是持乐观的态度——假以时日,一切都会好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