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商家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化学成分几成公开的秘密,难免诱人戏言食品工业几成“化学工业”了。为防止中国食品行业屡陷重灾区,专家建议我国食品行业亟待提升监管水平,一方面加大对不法商家,一方面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惩戒力度,另一方面,明确政府部门职责,改变多头监管,实行问责制。
加大惩戒力度 实行问责制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待反思
在我们尚未从“瘦肉精”猪肉的噩梦中醒来时,“染色馒头”又让我们如坠黑暗深谷。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被曝光在馒头中加入色素、防腐剂,回炉过期馒头,制成“染色馒头”后销售到多家超市。紧接着,给消费者“普及化学知识”的还有注入刀鱼的水银、将猪肉变成牛肉的“牛肉膏”、菜肴调色的化学色素,再加上此前牛奶中的“三聚氰胺”、洗虾粉、浸泡血旺的福尔马林溶液,还有“陈馅月饼”、明矾瓜子、敌敌畏火腿……在中国,利欲熏心的商人,罔顾国法与道德良心,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化学成份几成公开的秘密,难免有人戏言食品工业几乎要成为“化学工业”了。
如何防止中国食品行业屡屡陷入重灾区?专家认为,目前我国食品行业亟待提升监管的水平,一方面,“盛世”也不妨用用“重典”,以儆效尤,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惩戒力度;另一方面,明确政府部门职责,改变多头监管,实行问责制。
惩罚性赔偿或是良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天经地义,但与之相应的是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因此,要杜绝上述事件发生,唤起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是必要的。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条件下,在信用“城堡”还没有牢固建立时,尤其是当制假售假只须付出微小代价就可以获得几倍、十几倍的利润时,道德对一些人来说是苍白的,其力量是弱小的。
针对“有毒食品”层出不穷,国内有专家建议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可赔偿标准并不明确。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双倍赔偿”的条款,《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十倍赔偿”的规定,但不管是“双倍”还是“十倍”,对企业和商家来说,九牛一毛而已。反观美国一个著名的“惩罚性赔偿”案例:一名消费者在麦当劳买了杯咖啡,因发生泼洒而烫伤皮肤,最后麦当劳支付了270万美元的巨额“惩罚性赔偿金”。
罚得重,才会长记性;罚得轻,反而相当于纵容。对于食品行业而言,“惩罚性赔偿”看似会重创个别企业,却可以换来整个行业的警醒,从而有利于整个行业的长治久安。对全社会而言,加重“惩罚性赔偿”真正是一剂根治食品安全病症的“良药”,可谓是“罚了他一个,幸福千万家”。
监管到位应实行问责制
不论是从“苏丹红”鸭蛋到检出抗生素的多宝鱼,还是从掺杂“三聚氰胺”的牛奶到“瘦肉精”猪肉,再到染色馒头,几乎每一次食品安全时间都与监管不力脱不了干系。我们时常看到这样一幕:媒体曝光,监管部门“雷厉风行”查封,企业被罚款或者关张了事。随后,媒体再曝光一起案件,这个循环又重新开始,监管总是在媒体曝光之后。一位电视主持人不禁感慨:如此“媒治”,食品安全永远“没治”。
人们不禁要问:监管部门为什么没有先发现?监管为什么总是发生在事后?让我们审视食品安全监管流程。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这些部门是按照从原材料到产品、市场、餐桌的顺序进行分段监管。从田间地头到餐桌,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监管部门把关,为公众的食品安全构筑屏障。然而,这个安全屏障却屡屡被突破。
“这么多年的经验证明,一个事情如果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必然也管不好。”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记者,消除监管真空地带、建立无缝对接的监管理念提了这么多年,但在执行上依然不到位。
在刘俊海看来,监管部门根本就没有做到尽心尽责,总是事后监管、被动监管、消极监管。总是在媒体曝光之后、上级领导做了批示之后才去监管、执法,反之就没有动力去监管。他表示:对食品安全应该是零容忍,对监管不力的政府部门与相关责任人都要做出严厉处罚,该撤职的要撤职,该撤职的要降职,不能总是无人为监管缺位负责。
我们何妨学习新加坡的经验。新加坡面对在小贩售卖食物造成的监管难题,专门在该国环境局下设小贩署,专司小贩摊位稽查工作,采取不间断的监督检查和严格的惩处措施相结合的方法,成效明显。显然,只要主动监管到位,总会做到监管有道、监管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