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09-27 安徽省太和县消费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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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1年9月13日,太和县消费者胡某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子女9月9日从太和县某超市购买了一盒月饼送给他,9月11日中秋夜打开品尝的时候,发现月饼已经发霉,不能食用。原本子女买来是想孝敬老人的,没想到却发生这种事。因此,特投诉至消协,要求按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太和县消协接到投诉后,查看了消费者购买的月饼,基本认定消费者反映情况的属实。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月饼厂家,厂家负责人到消协看过月饼后表示,这盒月饼是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原本打算召回销毁的,不知道怎么又流入市场了。负责人向消费者表示了歉意,并同意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最终在消协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厂家按消费者购买月饼价款的十倍进行赔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食品质量存在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到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时,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向经营者要求十倍的赔偿金,造成其它损失的,经营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