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康先生来电咨询:
我经营一家食品生产公司。2009年7月份,一个经销商在我这里购买了一批月饼馅料。生产这批产品时我公司是严格按照生产流程操作的,产品都是真空包装,出厂时按照国家的规定对产品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都是合格的。2009年8月份,经销商找我说这批馅料有问题,出现月饼长毛问题,但是没有提供证据。现在经销商将我起诉到法院,并拿出一份有法院委托作的质量鉴定报告,说我的产品不合格。但是,我发现在这份质量鉴定报告书中对送检的产品这样描述:产品真空包装已漏气、无封条。鉴定结果是:馅料霉菌指数超标,不合格。而且只有鉴定机构的公章,没有鉴定人员签名。请问,这份鉴定报告能证明我的产品不合格吗?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要真实、合法、有效。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根据你讲述的事实,我认为这份鉴定报告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首先,这份鉴定报告所使用的是“真空包装已漏气、无封条”的产品,我认为送检的产品是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因为作质量鉴定的目的就是鉴定产品是否合格,有无质量问题,而送检鉴定的产品真空包装无封条,已漏气。真空包装的产品如果漏气,在空气当中要发生质变,很有可能导致产品霉变。用一份不合格的产品作鉴定,其结果不会是合格的。这样的鉴定结果是不科学的。所以,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应该送检包装完好的产品,让鉴定机构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
其次,鉴定报告只有鉴定机构公章不合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以此规定,检验报告必须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只有检验机构公章,却没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那么检验报告程序是不合法的。 (朱广晓)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