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芦荟凝胶 应标明孕婴慎食

   2009-02-23 2470
核心提示: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6部局昨天联合发布公告,库拉索芦荟凝胶可能对孕妇、婴幼儿造成伤害,因此这一人群应谨慎食用。 公

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6部局昨天联合发布公告,库拉索芦荟凝胶可能对孕妇、婴幼儿造成伤害,因此这一人群应谨慎食用。

公告要求自今年9月1日起,市场上销售的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另外,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据了解,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的无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胶,可用于各类食品,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但是,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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