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

   2009-03-02 1020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

食品安全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这一法律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安全法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

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这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预防在先”理念。

这一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建立这一制度可以发现食品中的潜在危险,做到预防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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