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标明不清处以2000元至五万元罚款

   2010-06-19 4480
核心提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中明确指出,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中明确指出,“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且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有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同时,《规定》还要求,在说明书上,要标注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如生产者未按要求标明添加剂含量,将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者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或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如果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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