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

   2010-07-17 5420
核心提示:讯 重庆市卫生局16日发布《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28日。 《条例》拟进一步明确监

讯 重庆市卫生局16日发布《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28日。

《条例》拟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加大违法经营处罚力度,要求生产企业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监管部门明确分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商务、盐业行政、市政管理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食用农产品、生猪屠宰、食盐、占道经营食品摊贩、进出口食品和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

“乱来”可能倾家荡产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乱来”,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

《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警告拒不改正;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也要启动召回制度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不合格食品召回计划,并经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条例》还规定: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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