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食品添加香精、香料要明确告知消费者

   2010-07-27 2370
核心提示:讯 卫生部26日发布了食品用食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列出了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并指出加香产品要明确告知消费者。 征求意见

讯 卫生部26日发布了食品用食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列出了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并指出加香产品要明确告知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指出食用香料一般都配制成食用香精后使用,只有少数能直接用于食品加香,食用香料香精不得直接消费,应加入食品后消费;作为辅料,添加到食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在最终食品中,以不起技术功效为目的,它们的使用量应降低到合理的最低水平。

加香的产品都应明确告知消费者,使消费者对食品性质和质量不产生误解,凡添加了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都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指出,列出的不得加香的食品名单,是根据澳大利亚等国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有选择性的规定的。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因此不得添加食用用香料香精,如纯乳,如果加了乳香香精,那就不是纯乳,而应称为加香乳。

禁添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纯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原味发酵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动物油脂(猪油、牛油、鱼油和其它动物脂肪);稀奶油;新鲜食用菌和藻类;食用淀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法规有明确规定者除外);植物油脂;冷冻食用菌和藻类;生鲜肉;无水黄油;原粮;鲜水产品;无水乳脂;大米;鲜蛋;婴儿配方食品;新鲜水果;自发粉;食糖;包装饮用水;新鲜蔬菜;饺子粉;蜂蜜;冷冻蔬菜;杂粮粉;盐及代盐制品。

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欢迎广大读者留言发表意见,我们会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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