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必须严格执行

   2010-08-04 660
核心提示: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存储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粮油

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存储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粮油收购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粮油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为稳定市场预期,当市场价格明显高于最低收购价较多时,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可暂缓轮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适当延长轮换空库期。

《通知》要求,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性粮油收储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对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要跟踪监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逐笔进行核查。要加强对政策性库存粮食交易、出入库的管理和跟踪检查,严禁将已销售的库存陈粮转为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杜绝"转圈粮"的发生。  

《通知》还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地粮食、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抽查、巡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政策性粮油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督检查责任。要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收购政策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报进度、"转圈粮"、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强调,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取消企业的政策性粮油收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政策性收购,已经收购入库的要退出政策性库存统计,扣回费用利息补贴,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其他经营者也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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