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关保障食品安全条款亟需修改

   2010-08-30 3060
核心提示: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刑法保障食品安全。 王陇德委员说,修正案草案涉及到药品安全

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刑法保障食品安全。

王陇德委员说,修正案草案涉及到药品安全问题,但没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有一些条款,这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现在的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影响非常坏。应尽快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王陇德委员认为,现行刑法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条款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刑法有关条款和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特别在违法犯罪主体上。新的食品安全法违法主体包括生产、销售、加工、包装、运输、储藏、消费等各环节人员和监管人员,刑法犯罪主体只涉及生产、销售人员,造成对储藏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违法人员处理时,没有刑法依据;二是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案标准太高,而且难以认定。刑法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才处理,但是销售金额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因为有些违法行为在生产环节就查获了,还有一些小作坊、小企业账目一塌糊涂,根本无法查销售金额;三是量刑幅度过于宽泛,而且处罚方式多是单处罚金,而不作刑事处罚。

王陇德委员建议:第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涉及的主体修改刑法内容,把打击犯罪的环节延伸,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第二,修改销售金额要件。食品安全法提到的是货值金额,而不是销售金额。建议刑法中应该按货值金额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第三,提高罪犯的法定刑,不能只是单处罚金了事。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瑞爱同意王陇德委员的意见。陈瑞爱代表提出,应该把现实情况中常见、多发的故意制造有毒食品的问题,在刑法中有所体现。现在有很多将带毒的、禁用的工业化工原料加入食品中谋取私利,对健康危害很大。这种情况屡禁不止,应该在刑法中从几个环节上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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