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5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0-09-27 1320
核心提示:讯 9月25日,《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明确,超市、商场、农贸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应当

讯 9月25日,《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明确,超市、商场、农贸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应当根消费需求设置清真食品专区或专柜。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较多的单位,应当设清真餐厅或者提供清真饮食。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旅游景区、会议中心等,有条件的应当设立清真餐厅。

《条例(草案)》明确了清真食品市场的准入条件:要具备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专用的场所、工具、运输工具等;个体工商户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等。《条例(草案)》明确,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实行“清真食品准营证”管理制度,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除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外,还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清真食品准营证”,未取得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不得在企业名称和商品字号上冠以“清真”字样,不得使用具有清真含义的文字、标志。以此保证“清真要清,清真要真”,主要解决“管不住、管不好”的问题。

《条例(草案)》还提出,禁止携带清真忌食食品进入清真餐厅等清真食品专营场所。

 
本文转载自网络,旨在传递更多的信息,所转载的文章仅为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文不构成任何建议,据此操作产生的相关后果由读者自行承担。
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相关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说点什么吧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烘焙采购指南  |  版权声明与隐私说明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违规举报
赣ICP备2022003352号-1赣公网安备36110202000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