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乳制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征求意见

   2010-10-21 2660
核心提示:讯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将拟于近期发布的《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细则规定,采购制度应保证对购入

讯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将拟于近期发布的《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细则规定,采购制度应保证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及其加工制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

细则规定,进货验收制度要包含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进行验证、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采购制度应保证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杜绝企业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

细则规定,企业制定的生乳收购查验规定,应保证收购的生乳来自取得生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每批有检验报告表明生乳符合GB19301《生乳》的质量、安全要求,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记录。兽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指标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采购制度应保证购入的生产配方乳粉时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进行合格验证,确保产品质量。

细则规定,检验制度中应有(1)对出厂的乳制品产品逐批出厂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2年,样品保留至保质期;(2)全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脱脂乳粉等原料乳粉出厂检验应自行检验。出厂检验是委托检验或部分委托检验的,企业应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有效期至少三年的委托检验合同。合同书中应载明:检验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对企业生产批次负责。(3)合格的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4)检验合格的乳制品,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合格证号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5)三聚氰胺为出厂自行检验项目等规定。

附: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征求意见稿)

 
本文转载自网络,旨在传递更多的信息,所转载的文章仅为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文不构成任何建议,据此操作产生的相关后果由读者自行承担。
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相关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说点什么吧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烘焙采购指南  |  版权声明与隐私说明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违规举报
赣ICP备2022003352号-1赣公网安备36110202000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