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早餐经营示范店评定启动 12月2日前须申请

   2010-11-30 4000
核心提示:讯 11月26日,北京商务委在其官网上表示:首批早餐经营示范店评定工作启动,相关单位请于2010年12月2日前与所在区县商务委联系,提出评定申请。连锁餐饮请与注册

讯 11月26日,北京商务委在其官网上表示:首批早餐经营示范店评定工作启动,相关单位请于2010年12月2日前与所在区县商务委联系,提出评定申请。连锁餐饮请与注册地所属区县商务委联系申报。原文如下:

相关餐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便民早餐体系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程度,贯彻落实商务部《全国餐饮业发展规划纲要》(商商贸发〔2008〕520号)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95号)要求,市商务委印发了《北京市早餐经营示范店规范(试行)》(京商务运行字〔2010〕35号)(以下简称《规范》)。近期,市商务委将开展第一批早餐经营示范店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早餐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早餐经营规范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为居民提供安全卫生、方便快捷和价廉物美的早餐服务,引导早餐经营网点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

二、评定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经营早餐的餐饮企业。

三、评定标准
早餐经营示范店须符合《规范》的要求。连锁早餐经营示范店还须符合《规范》中对于连锁店的要求。对于近两年内发生食物中毒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予参评。

四、评定流程

(一)企业申报
经营早餐的店铺按行政区划向所在区县商务委提出评定申请。连锁早餐经营示范店向总部注册地的属地商务委提出评定申请。

(二)区县商务委初审
区县商务委按照《规范》的相关条款要求,对提出申请的店铺和连锁企业进行逐一初审,形成初审报告,以书面形式报至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审定
市商务委组成北京市早餐经营示范店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和部分区商务委、行业协会及专家等人员组成。评委会对区县商务委提交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分组对区县商务委初审通过的早餐店铺逐一核查。

五、评定结果与管理
对符合《规范》要求的早餐经营示范店,由市商务委制作“北京市早餐经营示范店”牌匾,发放到早餐经营示范店。早餐经营示范店须将牌匾悬挂在店铺显著位置。对评定的早餐经营规范店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六、时间安排
请于2010年12月2日前与所在区县商务委联系,提出评定申请。请连锁餐饮企业与注册地所属区县商务委联系申报。

东城区:67079116
西城区:68012348
朝阳区:65099663
海淀区:88497030
丰台区:63837320
石景山区:68607223
门头沟区:69826432
房山区:69371726
通州区:69544871
顺义区:69443979
大兴区:69298052
昌平区:69741104
平谷区:69977631
怀柔区:69645686
密云县:89089312
延庆县:69101953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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