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药监局发布"加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通知

   2010-11-25 4640
核心提示:讯 2010年11月18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政务网发布云南省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确保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原文摘录

讯 2010年11月18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政务网发布"云南省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确保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原文摘录如下: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报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2010年8月20日省卫生厅正式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鉴于目前我省部分州(市)、县(区)机构改革尚在进行中,为切实履行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职能,确保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以对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切实负责的态度,按照各地政府的要求高度重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切实把好餐饮服务准入关。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下发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对餐饮服务许可作出了相关规定。各地要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餐饮服务经营企业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各单位对餐饮服务行业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其发放许可范围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式样、填写要求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执行。

三、认真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工作,切实加强餐饮服务许可的规范化管理。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领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2009年6月1日后已领取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继续有效;期满后需要延续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核发条件、程序等相关要求必须按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权限,认真做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强化事后监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是做好关于服务许可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密部署。我局印制了部分《餐饮服务许可证》,近期将下发给各地使用。各地要建立健全餐饮服务许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依法建立餐饮服务许可文书档案工作机制。加强餐饮服务许可数据库建设和餐饮服务许可相关信息通报,切实做好餐饮服务许可上报工作。

五、加大培训力度,增强依法行政能力。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时限性、业务性强,工作量大。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使相关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专业知识,为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打好基础。

六、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工作中遇到什么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处联系——联系人:易承春 石清;联系电话: 0871--8150094,809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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