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药监局公布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食品名单

   2010-12-10 3710
核心提示:讯 2010年12月6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用、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餐饮服务环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更好地为消费者

讯 2010年12月6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用、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餐饮服务环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食品。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市食品药品检查支队,各餐饮服务单位:

现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用、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的通知》(鲁食药监餐函〔2010〕3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单位要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用、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作为应知应会的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印发至辖区内的各餐饮服务单位,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文件精神,不采购禁用的食品及原料,谨慎采购和使用慎用的食品及原料。
三、学校及建筑工地食堂、承办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避免使用慎用的食品与原料。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用、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的通知
鲁食药监餐函〔2010〕3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为认真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我局组织有关食品安全专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用、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进行了论证,现下发给你们,请你们印发各餐饮服务单位,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用、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布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用、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

一、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及原料名单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五)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二、慎重采购、使用的食品及原料名单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慎重采购、使用下列食品或原料,在学校食堂和承办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尽量避免使用下列食品或原料。

(一)需烧熟、煮透的:白果(银杏)、豆浆、芸豆、四季豆、扁豆、鲜黄花菜、较大块的肉以及整鸡、整鸭;
(二)需洗净或消毒的:新鲜叶菜、水果、果盘;
(三)需注意存放温度和存放时间的:熟肉制品、凉拌菜、色拉、鲜奶制品、鲜奶油裱花食品、改刀装盘食品、生鲜啤酒、鲜榨果汁;
(四)需防止通过工(用)具、操作人员手引起交叉污染的:生肉、生家禽及其内脏;鲜蛋、海产品、水产品;
(五)不可生食的:凉(生)豆腐、凉(生)豆腐皮等散装手工生食;
(六)非本单位加工的直接入口食品:如外购散装熟肉、熟肉制品、卤菜、凉拌菜、糕点、凉皮等;
(七)非当日加工的冷荤食品:如醉鸡、糟鱼、凉拌荤菜等;
(八)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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