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众餐饮食品 12月3日起实行最高限价

   2010-12-07 520
核心提示:讯 昆明市居民消费价格1至10月累计涨幅达4.4%,居全国36个大中城市之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米线、面条、饵丝等大众餐饮食品实行最高限价。同等数量、质量的食品

讯 昆明市居民消费价格1至10月累计涨幅达4.4%,居全国36个大中城市之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米线、面条、饵丝等大众餐饮食品实行最高限价。同等数量、质量的食品销售价格维持在11月17日前不变。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价格总水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昆明市发出公告,从3日起决定在主城区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均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实行最高限价、批零差率控制、提价申报,调价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有关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应恪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价格自律,诚信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对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从快处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

昆明市居民消费价格1至10月累计涨幅达4.4%,居全国36个大中城市之首,通胀预期增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规定对米线、面条、饵丝等大众餐饮食品实行最高限价。对大众餐饮企业出售的米线、面条、饵丝等大众餐饮食品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同等数量、质量的食品销售价格维持在2010年11月17日前不变。

对粮食、食用油、肉、蛋、牛奶、散装米线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实行最高限价。粮食、食用油、肉、蛋、牛奶、散装米线销售价格同样维持在2010年11月17日前不变。

集贸市场和商铺业主对摊位租赁者、餐饮企业收取的摊位费和铺面租赁费一律不得提高,标准维持在去年水平。农贸集市、超市等对销售粮食、食用油、肉、菜、蛋、牛奶、散装米线等生活必需品的经营者一律不得收取进场费。

集贸市场代收的水、电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损耗费或管理费。

对主要蔬菜品种实行批零差率控制。实行批零差率控制的主要蔬菜品种以市商务局每日公布的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综合批发价为基准。

白菜、莲花白、莴笋、鲜玉米,其零售价格与综合批发价的差率不得超过100%,蔬菜直销点零售价格与综合批发价的差率不得超过40%;茄子、白萝卜、土豆、青椒,其零售价格与综合批发价的差率不得超过80%,蔬菜直销点零售价格与综合批发价的差率不得超过40%。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企业,提高价格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提价。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销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列入调价备案范围的企业,价格调整时须在价格调整前48小时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调价情况及调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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