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作坊食品不得进连锁超市

   2011-06-23 3030
核心提示: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本月起正式实行,小作坊生产

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本月起正式实行,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得进入食堂及连锁超市、商场等进行销售。

小作坊食品禁入连锁超市

从本月起,重庆市所有食品小作坊业主必须取得生产核准证书,方可从事小作坊加工生产,小作坊的生产核准权归各区县质监局管理。对于高风险食品和工业化生产的食品,严格禁止小作坊生产,质监部门还将对允许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类型等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意见》中还限制了小作坊产品销售范围,规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进入食堂及连锁超市、商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

《意见》细化了小作坊的出坊食品检验制度,明确了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进货及销售记录保存两年

为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避免在查办食品生产加工类案件时,对涉案食品追根溯源时出现“断档”情况,《意见》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环节构建了食品可追溯体系,要求食品小作坊必须建立进货查验、进货记录、使用台账、检查、清理、食品标签、销售记录等制度,小作坊生产加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根据《意见》要求,小作坊对销售出坊食品,还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也不得少于2年。6月1日起,食品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需要做到专柜存放、专簿登记、专人按规定准确计量添加。

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小作坊

《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小作坊的监管提供了依据,根据《办法》授权,市质监局是承担小作坊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市质监部门将负责制定并发布小作坊禁止生产产品目录,负责小作坊生产核准的统一规范,负责对区县质监局实施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监督、培训。而我市各区县质监局将承担组织、实施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负责小作坊的生产核准,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组织小作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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