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天天甜甜”面包坊被罚两万元

   2011-07-07 3060
核心提示:日前,本报连续报道了市区“天天甜甜”面包坊东大街分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一事,引起了许多市民关注。7月5日上午,记者采访了裕安区工商局鼓楼工商所丁勇副所长,

日前,本报连续报道了市区“天天甜甜”面包坊东大街分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一事,引起了许多市民关注。7月5日上午,记者采访了裕安区工商局鼓楼工商所丁勇副所长,据介绍,裕安区工商局已于7月1日对“天天甜甜”面包坊东大街分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没收店内过期食品、并处以罚款20000元整。

据了解,6月3日,裕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检查组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天天甜甜”面包坊东大街分店货架上的待售桶装饼干涉嫌超过保质期限。裕安区工商局随即对其正式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经过一系列取证、调查后,查明店内有4类桶装饼干已经超过保质期,共计24桶、货值168元。

6月17日,执法人员向“天天甜甜”面包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6月20日,“天天甜甜”面包坊经营者提交了书面申请,称“货架上的4类饼干,保质期均为10天,由于营业员错将标签保质期打印为7天了”。经执法人员核查,加之经营者提供不出合理合法的证据材料证明,裕安区工商局认为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既是对所售食品保持品质期限的明示也是对消费者的承诺,故该经营者所说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案件调查结果表明,“天天甜甜”面包坊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8)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7)所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形,裕安区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天天甜甜”面包坊处以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4桶饼干、罚款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据悉,“天天甜甜”面包坊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裕安区工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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