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颁布实施

   2011-08-22 3740
核心提示:   原计划于6月底出台的《昆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推迟了一个月后,于近日正式印发施行。为提高公众举报的积极性,昆明市财政今

   原计划于6月底出台的《昆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推迟了一个月后,于近日正式印发施行。为提高公众举报的积极性,昆明市财政今年首次拿出100万元,专门用于奖励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者,重大案件举报最高可得5万元现金奖励,一般案件也能获得200元到2000元不等的“兜底”奖,“根本目的是鼓励,而不是奖励”。此外,《办法》还对奖金的兑现时限作出明确规定。

  100万奖金实行专款专用

  《办法》规定,昆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市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对于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知情人士可以通过来人、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途径举报。关于举报人身份的确认,《办法》规定,即便是匿名举报,只要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同时,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举报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昆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王先生介绍,昆明市财政已经拿出1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今年没有用完的资金,自动转到明年的账户中继续使用。”他说,这部分资金由市财政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奖金由食安办统一管理,但兑现是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王先生说,由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一个综合协调机构,不具有执法职能,加上食品安全涉及的产业链条很长,一般接到举报线索后,根据监管职责范围确定对应的职能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并于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在此期间,案件承办单位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安委办公室申报;市食安委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符合奖励条件的向案件承办单位拨付奖励资金。王先生认为,《办法》对奖励的兑现时限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一大突破,可以避免有些职能部门拖延兑现奖励的现象。

  奖金5万封顶200元保底

  《办法》规定,根据举报人的举报信息详实程度以及所提供证据的价值大小,举报奖励级别共分为三个等级。举报人可以获得的一次性奖金的多少,除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外,还与举报等级挂钩。

  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属于一级举报,举报者可以获得该案货值5%及以下金额的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属于二级举报,举报者可以获得该案货值的3%及以下金额的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属于三级举报,举报者可以获得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金额的奖励。

  《办法》同时还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2000元奖励。另外,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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