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有法却无情 “月饼税”征收起来不太靠谱

   2011-08-30 2810
核心提示:北京市地税局日前表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公司中秋节发放的月饼在缴税范围内。无独有偶,8月25日,我省有关部门通过中国江苏网解读新个税法时也
北京市地税局日前表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公司中秋节发放的月饼在缴税范围内。无独有偶,8月25日,我省有关部门通过“中国江苏网”解读新个税法时也表示了同样观点。

发盒月饼也征税?虽然于法相合,但于情于理却令人难以接受。昨天,记者采访相关人士后发现,“月饼税”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并不靠谱。

在南京一家国企工作的李洁,昨天刚收到单位发的300元月饼券。“如果算上几百元的月饼,刚好冲破个税税率临界点,岂不是很郁闷?”李小姐说,目前她月收入在6800元左右,按现行个税征收标准,只需缴720元的个税,但因为这张300元的月饼券,收入就超过7000元,就要按照20%比例缴个税,需缴纳1020元个税,其中为这张月饼券就要掏60元个税。

企业到底会不会把“月饼”算到员工工资申报纳税呢?昨天,一家央企驻宁分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杨先生明确回答:不会。不仅月饼不会,类似冷饮票、提货券、超市卡乃至加油卡,都不需要员工缴税。

“月饼税”的法律依据何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征税范围只是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释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省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副调研员季志祥介绍,按照这一规定,单位发放的月饼,提供给员工的免费一日游,以及发放给个人的手机费、报销的汽油费,均须作为应税所得与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税。

但是,对于企业发放的“月饼”等实物,到底要不要征个税,到底怎么征税?其实操作层面也有难度。南京市鼓楼区地税局一位不愿具名的税务人员告诉记者,单位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性质的实物,确实应该计入工资征收个税。可是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到底哪些是属于福利,哪些可以作为实物计税。如果月饼是福利,还有哪些实物也是?更重要的是,类似月饼、冷饮票等发放给员工的“特殊补贴”,需要企业主动申报,如果不申报,稽查工作量也很大。

“中秋是中国的传统节日,单位给员工发点月饼也是一种增进感情的做法,对发月饼收税‘有点伤感情’。”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朱力认为,税务部门可设立一个实物福利发放的临界点,比如2000元,超过了就强制要求申报。

省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田伯平认为,最近围绕婚姻法司法解释而出现的“房产加名税”风波,尽管国税总局已表示暂未考虑,但还是反映出税务部门过度盯住普通老百姓腰包的倾向。田伯平指出,目前各种繁杂的消费税已经成为影响内需的重要因素,社会上关于减税的呼声很高,税务部门需要尽快作出回应。少征税,藏富于民,绝不是什么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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