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店私自篡改生产日期被罚4000元

   2014-07-09 2900
核心提示:面包店对即将过期的面包私自篡改生产日期,并延长了保质期,这就有点说不过去。7月7日,李某因为篡改面包生产日期,领到了4000元的罚单。  今年5月15日,李某(
面包店对即将过期的面包私自篡改生产日期,并延长了保质期,这就有点说不过去。7月7日,李某因为篡改面包生产日期,领到了4000元的罚单。
  今年5月15日,李某(洞头县人)在前大路租了一间店面,在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设了一间蛋糕店,从事面包、豆奶等餐饮生意。
  5月26日上午,市民朱先生途经李某的蛋糕店时,顺便购买了两个面包、一杯豆奶。当场吃完第一个面包后,朱先生无意发现,面包的外包装上贴有两张印有不同生产日期的标签。仔细一看,第一张标签上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5月24日,保质期3天;而第二张标签上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5月26日。于是,朱先生找到了蛋糕店的老板李某,要求店家给一个说法。
  李某给朱先生的答复是:朱先生所购买的两个面包,确实是2014年5月24日生产的。不过没有超过保质期,完全可以放心食用。不过,朱先生不认同店家的答复,要求店家退还购买面包的钱,遭到店家的一口拒绝。无奈之下,朱先生拨打了96150举报电话。
  市场监管局稠城工商所接到指令后,立即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并依法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篡改生产日期的面包14个。经检查这14个篡改生产日期的面包售价为每个4元,违法经营额为56元,无违法所得。
  市场监管局认为,李某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擅自无照经营蛋糕店,其行为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另外,李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面包和篡改面包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于6月24日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李某的违法事实,对李某作出了三项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改正;二是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面包和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面包;三是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面包和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面包,分别各罚款2000元,合并执行罚款4000元。
来源: 义乌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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